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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消息,18日,财政部、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《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,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决定,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。此外,国务院同意在广州白云、杭州萧山、成都双流、青岛流亭、南京禄口、深圳宝安、昆明长水、重庆江北、天津滨海、大连周水子、沈阳桃仙、西安咸阳和乌鲁木齐地窝堡等机场口岸,深圳福田、皇岗、沙头角、文锦渡口岸,珠海闸口口岸,黑河口岸等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。
同时,财政部官网还发布了《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》。其中提到,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,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,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,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,合理扩大免税品种,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。 附:《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》全文 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,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,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,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,合理扩大免税品种,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。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公告如下: 一、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、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,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。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。 二、销售对象及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。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 1.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;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,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。 2.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。 3.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。 三、免税税种 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。 四、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,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见附表。 五、免税购物金额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,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,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。 六、购物流程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,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。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,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,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,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。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8日起执行。 特此公告。 (沈阳消费网综合) |